2012网络反腐那些事儿:表哥落马充满戏剧性

2013年02月20日12:16  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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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点

  网络反腐:没有法律豁免权

  ◎本刊记者 陈虹伟

  如果只强调网络自由,而不要求承担网络责任,也将失去网络自由。

  2012年12月18日,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建斌接了一个电话,北京的朋友告诉他,他老家河北邢台的市长被网曝了。

  他马上上网,一篇《曝河北省邢台市市长刘大群收受回扣、豢养情妇》的微博在网上流传。该文以“张剑仁”等邢台市29名干部群众身份,联名举报刘大群“四宗罪”。其中,刘大群强迫市财政局违规多给天久房地产公司3350万元土地出让金,刘大群从中获得开发公司500万元回扣,刘大群操控邢台市郭守敬大道改建工程,实捞好处费800万元,这些举报内容具体翔实。

  “网络太厉害了。”侯建斌告诉记者,对于刘大群的所作所为他早有耳闻。

  网络反腐就在每个人身边

  12月10日,一次记者聚会,新华社国内部记者杨进财也接了一个电话,放下电话,他对周围的记者说,“你们猜我刚才接谁的电话,是王德春的电话。”

  王德春是一则网络举报的女主角。

  11月23日,黑龙江双城电视台女主持人王德春在自己的微博“王流浪2012”上,实名举报自己遭双城市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孙德江胁迫,长期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在怀胎七月时还被逼与其发生性关系。孙德江系人大代表。

  根据调查核实,12月1日,双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终止孙德江双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2012年岁末,多起因网络被举报的官员纷纷落马。

  十八大以来,至少15位官员密集被纪检部门公开停职并调查,涉及重庆、广东、四川、山西、山东、新疆等省市自治区。

  记者梳理发现,接受调查的15位“问题官员”中,因网络微博揭发后才“东窗事发”的占绝大多数。

  5.38亿网民、10亿多手机用户、超过3亿微博用户组成的庞大网络平台掀起了一场网络反腐的巨大风暴,俨然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一道新景观。

  2012网络反腐那些事儿

  2012年,第一个因色情照落马的官员是广西的段一中。

  2012年1月2日,有网友在腾讯微博上爆料引出2012年第一起“官员艳照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段一中玩弄女性长达10年之久,并附上宾馆内男女的不雅照,照片内容不堪入目,但能明显地分辨出裸身男人的发型。

  “床照门”事件引起了广西自治区纪委的关注。1月5日,自治区纪委决定对段一中生活腐化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因涉嫌受贿罪,段一中随后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

  7月26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段一中在担任来宾市副市长直至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受贿,共收受他人财物100.7万元。

  与段一中相比,陕西杨达才的落马充满了戏剧性。

  2012年8月26日,陕西特大车祸致36人死亡,一名官员在事故现场的微笑照在微博上风传。此后,网友人肉出其为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并被戏称为“微笑局长”。随后,又被曝光其拥有几十块名表,又被网民戏称为“表哥”。

  2012最有争议的落马官员是广州的蔡彬。

  2012年10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城管综合执法局局长蔡彬被网友爆料拥有21套房产。该帖迅速被网友们转发并围观,并称其为“房叔”。纪委已对蔡彬采取“双规”,并在调查中发现,广州“房叔”共有22套房子,而非网传的21套,此外,“房叔”的儿子为澳洲籍一事也被查实。

  值得玩味的是,12月23日,因泄露了蔡彬的个人房产信息,责任人受到了处理。腐败官员的个人信息也要保护,这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不少网友提出“房叔还没处理,举报者已经先被办了”的疑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广州市房管部门的做法传递出的是涉嫌包庇腐败的信号。

  2012最为丑陋的落马官员是重庆的雷政富,事丑,人也丑。

  2012年11月20日16时41分,号称北京民间反腐人的朱瑞峰在网站爆料“重庆市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接受性贿赂与少女淫乱”,并公布了雷政富在宾馆与其长期包养的18岁二奶淫乱的视频截图。雷书记,因网上这段12秒的性爱视频而落马。这段拍摄于2007年春节期间的视频,让雷书记丢了官位。

  从视频曝光,到丢了官位接受调查,仅63小时,雷政富创了一个小小的纪录。

  2012一位因给情妇的承诺书被曝光而落马的官员是山东的单增德。

  2012年11月28日,网友“风雨过后见彩虹”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组视频和照片,其微博介绍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与一单身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6年,如今想甩掉“包袱”,动用警力非法拘禁其情妇。该照片是一张承诺书,内容为:“今天开始一个月之内与张风云离婚,离婚后与苏春媛结婚。特此承诺。”山东省纪委11月30日回应,对此已立案调查。

  2012最挑战人们想象力的是“4妻10子”山西李俊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攒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区人大代表李俊文,12月初被曝有4个“老婆”,生育10个子女,其中3个“老婆”和9个孩子的户口均落在当地,父亲一栏均为李俊文。此事一经曝光,立刻引起网络哗然。

  在12月6日,山西太原市小店区委宣传部对外通报,网传“多妻多子”的小店区人大代表李俊文的代表资格已于10月25日被暂停,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他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中。

  警惕网络反腐被异化

  这些年网络反腐的成效有目共睹。

  有人统计,从2008年至今一共有39名官员因网络而东窗事发,并实现了从2008年2起到2012年20起的跨越式发展。

  “小鼠标扳倒大贪官”每一次的网络反腐胜利,都像是一场网络狂欢。

  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鼓掌和叫好中,在相关部门愈发迅速的应对行动中,人们似乎看到了发现和惩治贪腐的新途径。

  然而,在网络反腐迅猛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当看到网络。上“重庆官员雷政富与18岁情妇不雅视频”新闻时,一个“情妇‘周小雪’照片曝光”的链接,让就读丁厦门某所大学的小林(化名)惊呆了:“这不是我的照片吗?”

  “是谁把我的照片与不雅视频主角照片放在了一起?还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小林非常气愤。她怎么也想不到,身在厦门的她居然卷进了引入关注的“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

  “我压根就不认识什么书记。网上的照片是我在中山路一家婚纱摄影店拍的一组写真,当时被这家店放在网络上展示,我空间里也有,都是锁起来的。”小林说。

  小林,一个无辜的女大学生被卷入丑闻。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同时,有学者指出,网上传播的不雅视频和照片太露骨,有“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嫌疑。

  网络举报鱼龙混杂,虚假信息容易误伤当事人,已经出现了利用网络对官员进行诋毁的现象。

  同时网络举报往往以“二奶”、“小三”、“内斗”等内容开道,伴有利益纠葛,甚至恶意攻击,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反腐的严肃性。

  2012年4月12_晚间,一个自称成都市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的微博因长时问记录自身生活细节,爆料当地官员贪腐问题,引来众多网友围观。事后查明,此微博是他人冒名开设的。

  再比如,2012年初,一网名为“高悦儿”的女子在微博上炫富。该网发微博认证身份为“吉林市政府驻京办职员”,炫富内容及身份引发网发热议。事后查证,“高悦儿”认证资料造假,相关网站已通过微博道歉。

  2011年9月,中纪委、中央组织部通报了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副主任李恩阔、云南电视台某频道总监李瀛两起针对官员的网络诽谤事件。这些案例虽然可以披卜“网络反腐”的外衣,但其实质是网络诽谤和网络打击报复,已触犯法律。

  近日,被网络误伤的典型例子是广东的“房婶”。

  前不久,网上反映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经过调查核实,李芸卿并不是领导干部,也不是中共党员,是一个1997年就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她的丈夫、三个子女都不在政府机关供职,也没有一个是领导干部。

  另据报道,李芸卿称这些房产系个人合法收入购买,而其之所以被网络曝光,不排除因。上访问题与开发商结仇。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房婶”事件中,网络反腐无疑选错了对象,侵犯了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并有成为报复工具的嫌疑。

  有人指出,网络世界依然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发言,同样应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如果以“自由”之名诽谤、侮辱他人,损害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实质上是违法甚至犯罪。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分析师庞古月瑞认为,按照网络语言米说就是“不能放过一个贪官,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网络不完全是现实的映照,这里面既有水军也有恶意攻击者,官员甚至成为“弱势群体”,所以在这点上网民而对网络恶搞、面对信息的过度炒作,应该保持“一颗火热而理性的心”。

  网络反腐有人发出不同声音

  2008年4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仁山教授认为:“网络作为一种公众媒体,举报人在公众媒体上发帖,并不能算是一种举报行为,而是一种散布和传播行为,举报必须是依法向纪检委等有权受理举报的机构和部门,通过这些部门设立的举报窗口,如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揭发。”

  刘副院长还说:“不管网上发帖‘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对被举报人都会产牛人格上的损毁,是一种侵权行为……”

  刘仁山副院长的观点十分明确:一是网络发帖不属于“举报”;二是网上发帖对被举报人有损害。

  在网络反腐大行其道的当下,刘仁山副院长对网络监督的反对“稍显另类”。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支持网络举报。

  毛寿龙教授认为:“作为举报人,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途径反映情况;另外就是公开举报材料,将举报变成公共事件,这有利于举报信息的调查与公开,从而进一步约束官员,促进制度完善。”毛教授强调:“举报腐败应该减少对组织途径的依赖,只有公开才会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时说,官员应该接受更严厉更多的监督。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坦言,微博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反腐倡廉助推器,这是积极的,但微博问政也存在无序发展的问题。群众通过个人微博举报贪官,一方面容易“打草惊蛇”,另一方面也给自己人身安全带来了一些问题。

  “微博反腐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因为弄得不好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容易犯法,有的时候会导致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者是违法的。”林喆说。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霄林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他经手的一个案件是当事人网络上举报一个省纪委人员,但最终不但没有举报成功,反而被省纪委人员利用权力将其锒铛入狱,判了八年的重刑。

  他正在经手的一个案件,因为举报人实名向有关单位举报现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巨额受贿犯罪,竟然被这个副局长向上级汇报举报人是黑社会老大,然后动用武警追捕,从背后枪击杀害,扔到路边扬长而去,并且将其他的共同举报人投入监狱。

  “这样的案件近几年并不鲜见,我认为,鉴于目前的腐败横行和泛滥,网络管理方面主要的任务应该是保护反腐一方,保护公民的检举揭发的权利,同时还要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安全。”李霄林律师表示。

  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应当意识到,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法律。因为,其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伤害,也不是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当中。那些受到欺诈、侵权、攻击的受害者,痛苦并不比传统形式伤害减轻分毫。

  维护虚拟社会的有序,必须建立虚拟社会行为规则,违反虚拟社会行为规则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虚拟社会的有序和正常健康发展。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刘素华是研究网络反腐的专家,2009年她在人民日报上撰文《应该从网络上听取民意》产生巨大反响。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刘素华表示,如果只强调网络自由,而不要求承担网络责任,也将失去网络自由。

  刘素华说,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那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别的人都会同样有这个权利。”

  “自由和责任是对立统一互为条件。不能以网络自由为借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国际社会对虚拟社会违法行为的惩处看,呈现加重惩处的趋势。”刘素华告诉记者。

  2010年1月12日,谷歌公司因中国政府要求其遵守中国政府规定的信息审查制度,威胁退出中国市场,美国国务卿希拉里随即发表声明,宣称要“维护网络信息自由流动”。但美国本土对网络信息自由的控制是非常严厉的。美国司法部门一般情况下给予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发布尚未来得及核实的信息的豁免权,但网民没有这样的豁免权,其不实的网上言论常常被定性为造谣诽谤,受到法律制裁。

  2011年,美国俄勒冈州一个网民发表数篇博客文章,造谣称某企业高管在处理一起破产业务时行为不检。该企业不久后对这个网民提出诽谤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美元。最后地方法院裁定这个网民诽谤罪成立,赔偿原告250万美元。

  在上述博客诽谤案中,美国地方法院裁定那位网民赔偿原告250万美元,依据就是认为该网民未受聘于正式的媒体机构,不适用新闻保护方面的法律,所以必须因其造谣行为受到严惩。由此可见,在美国,普通民众不能真的把自己当做“记者”,必须对自己的网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

  “而澳大利亚反垃圾信息法的处罚条款比美国同类法律还要严厉。”刘素华说。

  该法案被称为《2003垃圾信息法》,涉及所有电子通信领域,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彩信、即时通信,以及传真等。如果发送方寄出的电子信息没有明确的地址,或者故意隐瞒真实地址,就被视为“垃圾信息”,每日最高罚金可达110万澳元,相当于80万美元。既使非澳大利亚人,如果涉嫌参与大规模制造垃圾信息,进入澳大利亚国境时也会被逮捕。

  可能触犯两项罪名

  2005年1月,有人网上举报原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原副处长郑大水在政府采购中收受贿赂。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后,在举报线索的回复栏留言,要求举报人提供关键信息。两天之内,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交流了30余次,基本掌握了郑大水的犯罪事实,一举突破了案件。而直到现在,检察院还不知道举报人是谁。

  这应该是网络反腐的第一案。

  客观而言,网络反腐在当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网络反腐的自身局限和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同样值得警醒。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霄林说,网络反腐作为一柄“双刃剑”,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原发性、虚拟性、匿名性,这也为一些反腐讯息的真实度带来了某些质疑,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常见的是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霄林解释说,网络传播的快速和广泛,再加之人们目前对于贪污腐败等行为的深恶痛绝,在一条消息未得到证实之前,便已经开始广泛传播。这就难免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有人借网络反腐的名义,恶意中伤某人,很容易就构成了刑法规定的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李霄林告诉记者,综上的两个罪名,在网络中的运用将面临一个重大的难题,就是主体的认定。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环境的载体,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有发布消息(或真或假)的能力。所以,对散布虚假举报信息者的责任追究,也是网络监管部门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但同时也应当注意,这两个罪名均是要求‘后果严重’作为成立的条件。比如说,诬告罪名的成立必须是以被诬告方接受刑事调查为‘后果严重’,否则将不构成本罪名。”李霄林说道。

  规范网络反腐的权利边界

  11月4日,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物流中心副主任赖某携女下属在云南游玩的照片在各大论坛和微博风传。事后,赖某公开道歉,称“影响了两个家庭”。

  虽然,两个已婚者拍这样的照片明显不妥,但作为普通人,这样的隐私是否应该被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悉的个人秘密。隐私,不限于男女私生活。隐私权,是自然人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隐私的范围包括隐私信息、隐私活动和隐私空间。受法律保护的隐私的具体范围,要受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一般意识、民族意识和个人意识的影响。

  为公众所关心、瞩目的公众人物(官员、演员、歌星、体育明星等),在学理上认为他们已经抛弃了一定范围的隐私权。也就是说,个人私生活与公众知情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冲突部分,公众人物不享有隐私权。隋彭生教授认为,网络反腐,所述属实或者基本属实,不构成侵害隐私权、名誉权,如前所述,官员的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在网络上公布官员的财产,也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可以同时构成侵害名誉权。生活中有人通过披露他人隐私的方法损害其名誉权。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不同。隐私是一种事实,是当事人不愿公之于众的事实,而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表现却是无中生有、造谣生事。侵害名誉权,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侵害隐私权仍然可以成立。

  隋彭生教授指出,官员腐败,通常与女色有关。在揭露官员腐败信息时,应当注意保护与官员发生男女关系相关人的隐私。她们若不是官员,其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与一般公民相同。在揭露官员腐败行为时,披露她们的情况,可能会构成侵害隐私权(即便情况属实)。比如,官员不雅照中女当事人。

  “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网民失实爆料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恶意诽谤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隋彭生说。

  隋彭生教授认为,规范网络反腐行为,并不需要新的立法。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就可解决问题。关键的问题是,不能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

  应该说,每一位网民肆无忌惮地挥霍他人隐私的同时,自己的隐私难免会成为下一个侵权对象。用法律法规来约束滥用网络监督、破坏网络监督的行为,使网络反腐成为一块清新的空间。

  2012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从中央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是: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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